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事实及诉请
2015年02月20日20时许,被告驾驶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滨江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四桥下时,因疏于观察,与同向行驶变道的原告驾驶的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1、医疗费64,980.0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00元(75天×30.00元/天);3、营养费1,600.00元;4、续医费12,000.00元;5、残疾赔偿金48,762.00元(24,381.00元/年×20年×0.1);6、护理费9,500.00元(95天×100.00元/天);7、精神抚慰金5,000.00元;8、交通费2,000.00元;9、住宿费200.00元;10、误工费39,666.10元(7,000.00元/月÷30天×170天);11、修车费1800.00元;12、停车费220.00元;13、驾驶证工本费10.00元;14、病历复印费104.00元;15、鉴定费2,000.00元。
二、判决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8,201.80元;
2、被告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张X支付赔偿款10,959.90元;
三、律师评析
南充邓显 峰律师,本案中被告及保险公司均争议原告应当按农村户口赔偿 ,如查该争议成立,则会导致原告的赔偿减少一半。交通事故发生后,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