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
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习惯、方式等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在外喝酒、打牌,很晚回家。201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者甚至还到原告家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直到2015年3月第三者还发短信、打电话给原告,说被告与其仍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离婚,双方为此发生过多次争吵。2012年被告还因第三者对刚作完人流手术的原告进行殴打。2015年7月被告又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公安机关还出警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违反夫妻忠诚义务,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
1、原、被告及婚生子女的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簿及原告受伤后的照片两张。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党某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苏某乙随被告苏某甲生活,婚生女苏某丙随原告党某某生活,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抚养费;三、原、被告均有探视随对方生活的孩子的权利,并负有协助对方探视孩子的义务。
南充专业婚姻律师评析:
南充邓显峰律师,实际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只要证据确实充分,证人证言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法院会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虽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不是所有的案件均会进行二次诉讼,也是可以一次判决离婚。